释义 |
执行异议之诉不中止执行。 法院中止执行的条件: 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2、执行标的物系未经析产的被执行人与他人的共有财产,或者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6、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 7、执行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 8、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9、仲裁裁决的被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10、人民法院在审查申诉案件过程中,对原判决、裁定决定暂缓执行,期限超过3个月或人民法院决定再审的; 1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