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专利到期限后怎么办 |
释义 | 如果专利保护期到期,对这方面的专利进行补救是麻烦的。并不是交钱就可以搞定的。因为专利有一定的保护期,而且专利应该是新颖的、创新的,过期的专利已经失去了新颖性,几乎不可能重新获得国家保护,除非在原专利的基础上,改变或者增加新技术重新提交申请,并经授权后能顺利获得专利保护。 如果专利年费是自愿放弃或忘记支付的,这类费用最好予以补救,但补救时间需要特别注意。如果补救时间过去,专利将完全丧失。 (一)逾期1个月 国家专利局还认为,专利权人可以忘记缴纳年费,并给予一个月的延期缴纳期。在此期间,如果再次支付专利年费,则无需额外支付滞纳金。 (二)逾期2~6个月 第二个月按当年年费的5%收取滞纳金,第三个月按10%收取滞纳金,第四个月按15%收取滞纳金,第五个月按20%收取滞纳金,第六个月按25%收取滞纳金。 (三)超过6个月 超过六个月的,专利权人收到终止通知。现在我们不要惊慌,我们还是可以弥补的。只会多交一点费用。你需要多交1000元追缴费,再加上第六个月的滞纳金,然后交给专利局追缴专利权使用费。但这一过程也有时限,需要在收到专利权终止通知后两个月内办理。如果超过这个时间,专利权将完全丧失。 一、授予专利权的相关依据 《专利法》第二十二条,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在申请日以前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在国内公开使用过或者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也没有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由他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同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出版物上公开发表过或者国内公开使用过的外观设计不相同和不相近似,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 (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二、专利无效的几种情况 (一)主题不符合专利授予条件,包括:发明、实用新型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或实用性;外观设计专利的主题不具备新颖性或者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二)专利申请中的不合法情形: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依据;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超出规定的范围;专利权的主题不符合发明、实用新型或外观设计的定义;同时申请的协商授权原则;授权专利的权利要求书不清楚、不简明或者缺少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 (三)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包括: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情形;科学发现等法律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 (四)重复授权的情形: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即一个发明创造只向一个人(最先申请的人)授予专利权。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出现上述情形不能取得专利权,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可以宣告其无效。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