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为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保护社会公众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根据相关规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的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包括: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需要注意的是,非法集资的防范以及行政机关对非法集资的处置,适用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法律、行政法规对非法从事银行、证券、保险、外汇等金融业务活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条例》所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指的是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外汇管理部门。 法律依据: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 第十三条 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履行下列防范非法集资的义务: (一)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禁止分支机构和员工参与非法集资,防止他人利用其经营场所、销售渠道从事非法集资; (二)加强对社会公众防范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 (三)依法严格执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对涉嫌非法集资资金异常流动的相关账户进行分析识别,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所在地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分支机构、派出机构和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