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集体户口孩子集体落户新政策 |
释义 | 集体户口孩子落户规定各地各有不同,不能一概而论,以上海为例有以下几条: ①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②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③父母一方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④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⑤父亲或者母亲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上海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⑥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⑦父亲或者母亲原为上海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上海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上海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上海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法律依据】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婴儿出生登记按照随生父或者生母自愿落户的原则,向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父母双方均为社区公共户口的,所生婴儿应当随父亲或者母亲在实际居住地社区公共户申报出生登记。 灭失的地址或者不存在房屋的地址不办理出生登记。 学生集体户、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以及中央各部委、各省市驻沪办事处工作集体户不办理出生登记。 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申报出生登记的,从其规定。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母亲为驻沪部队现役军人,父亲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女军人部队集体户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应征入伍或者被军事院校录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一方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后户口迁入学生集体户或者博士后工作站集体户,另一方为非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所生婴儿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可以向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其在国外生育、未取得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入境的年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依照本市华侨回国定居的有关规定办理常住户口。 《上海市常住户口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境内生育、具有中国国籍、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但父母一方现为外省市户口的,应当随外省市户口方申报出生登记。 父亲或者母亲原为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因定居国(境)外被注销本市常住户口,其在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生育的,未取得澳门、台湾居民身份或者外国国籍,持中国护照、旅行证或者出入境通行证入境后在本市实际居住的未满五周岁的子女,可以向本市的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常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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