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是否为绝对权? |
释义 | 地役权是一种绝对权利,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或抵押,但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或抵押时,地役权会一并转让。 法律分析 地役权的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是绝对权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拓展延伸 地役权的限制与范围 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处分权利。然而,地役权并非绝对权,存在一定的限制和范围。这些限制可能来自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一方面,法律规定了地役权的保护范围,以保障土地所有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地役权的行使也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制,如环境保护、城市规划等。此外,合同约定也可以对地役权进行限制,例如租赁合同中对土地使用目的的限定。因此,地役权的限制与范围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旨在平衡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结语 地役权作为土地所有者对土地的使用和处分权利,并非绝对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地役权人可以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效益。然而,地役权的转让和抵押受到一定限制,需要遵守法律和合同约定。此外,地役权的行使也受到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的限制。因此,地役权的限制与范围是多方面综合考虑的结果,旨在平衡土地所有者的权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关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百八十一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 土地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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