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得转让的汇票银行可以拒绝付款吗 |
释义 | 不得转让的汇票转让的,银行不得拒绝付款,但如果不得转让的汇票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三十四条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九条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提示承兑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人承诺付款的行为。 第五十三条持票人应当按照下列期限提示付款: (一)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二)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十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 持票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通过委托收款银行或者通过票据交换系统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视同持票人提示付款。 一、如何处理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叁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超过限定期限的,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持票人丧失前手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或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兑人和持票人不在一个地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塬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二、拒绝付款的票据可以背书吗?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书转让;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第六十一条规定,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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