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控辩双方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 二、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三、案件的侦破、揭发情况。简要写明案件的发生、揭发或者侦查、破获过程的情况包括时间、地点和方式方法以及涉及的主要人员等。有曲折过程、复杂情况和问题的应当详细写明。自诉案件此项从略。 四、控辩双方的主要控辩内容。 五、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写明经法庭审理查证后所认定的事实和具体证据。 六、需要说明的问题。 七、处理意见和理由合议庭评议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七条 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阅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法庭笔录中的证人证言部分,应当当庭宣读或者交给证人阅读。证人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他宣读。当事人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