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补充公积金可以异地转移吗 |
释义 | 补充公积金可以异地转移。 公积金可以进行跨省转移。办理时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调入单位接收证明; 2、在调入地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证明; 3、转入银行账号; 4、开户行名称; 5、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职工应将以上相关材料,提供给原单位,通过原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经办人到开户管理部申请办理。 公积金转移共分为“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和“住房公积金由异地转入至资金中心”两种情况。住房公积金由资金中心转出至异地,申请范围:缴存职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将个人账户转至国管中心集中封存户封存;职工未存在住房公积金违规失信记录。 公积金缴存基数通常指的是用户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所以公积金的缴费基数等于上一年度的工资总额除以12个月,公积金缴费基数指的是每个单位在规定范围以内为职工缴纳公积金的基数。而且各地区会根据当地政策要求设定公积金缴费基数的上下限。企业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标准范围内缴纳职工的公积金。公积金缴费基数每年都会做出调整,而不同的地区,调整的时间也不是相同,大多在六月至七月。如果要调整公积金的缴存基数,就要多缴存一些。记住每年在资金调整月向单位申请的时候可以提高自己的缴存基数。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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