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可以报考教师编制,但是不能以应届生的身份报考,只能以往届生的身份报考,交过社保就失去应届生身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 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第十七条 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第二十七条 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 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