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疫情期间违反规定,应当对其按照相关规定处以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1.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2.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3.明知从事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其他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4.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与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5.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6.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7.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餐饮服务单位暂停堂食。如果市民发现有餐馆提供堂食的情况,可以拨打12315举报。在疫情防控期间,大部分门店是禁止客人入内的,现在仅提供外卖服务。可以报警举报。 法律依据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