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冲突吗 |
释义 | 在我国著作权法中,作品的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直作为作者的人身权利与发表权和署名权并列。但修改权是否能够作为作者的一项人身权利独立存在于著作权权利体系中存在争议,直到此次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才涉及相关的权利体系的调整。笔者认为,对我国著作权法中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加以理顺,对相关立法、司法具有重要的意义。权利界定引发争议修改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中人身权利的一项,现行著作权法规定为“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从中可以看出作品的修改权包含了两个方面,一为自己修改作品的权利,二为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修改权与改编权的界限何在等相关问题多年来备受争议,对之可以分情况进行考虑。首先,作者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就法条规定字面来讲,似乎作者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如果作者没有侵犯他人的权利或利益,当然可以行得通,至于作品被修改的状况,则与作者身份相联系,与他人亦无权利上的纠纷产生。但是,如果作者修改作品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权益,这种情况下就应对作者的这项权利予以限制。其次,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一为经过作者的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二为未经作者授权对作品进行修改。在第一种情况下,作者经过授权对作者的作品进行的修改,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就不构成侵权。如果作者歪曲、篡改了作品,这种情况在现行法律体系下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在第二种情形下,如果未经许可对作者的作品进行修改,歪曲、篡改了作品,仍应当认定为侵犯了作者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如果没有歪曲、篡改作品,那么如何认定其行为呢?有人认为这种情况下对作者并没有造成侵害,不需要保护。还有人认为,这要看他人对作品的修改是否构成了新的作品,如果构成了新的作品,则侵犯了作者的改编权;如果没有构成新的作品,则不对作者造成任何损害,故没有必要对这种行为予以禁止。保护作品完整权在我国现行著作权法中是这样规定的:“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虽然有很多人认为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具有很大的重叠性,应当将修改权予以删除。但是笔者认为,这里并不能简单地将修改权直接删除。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有紧密联系的,但是并非不可分离的,两者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修改权的存在并非没有意义,如果要将修改权删除,要将相应的行为进行分门别类地归入到相应的其他权项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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