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特别行政区不拥有的权利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即司法终审权、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特别行政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以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联系,签订双边和多边经济、文化、科技等协定,参加各种民间国际组织,自行签发出入本特别行政区的旅行证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一条 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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