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城镇垃圾处理费怎么交 |
释义 | 《办法》中明确指出,“城市生活垃圾”是指城市化区域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或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将生活垃圾从垃圾收集点运往垃圾处置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所产生的收集、转运、运输和末端处理费用,需要注意的是这项费用不包括清扫和保洁等费用。 《办法》规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按照用水量与水费同步计收,由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城市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代收。主要采用“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法”收费方式,按不同的收费类别和折算系数,计收不同类收费对象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水消费量折算系数,是指每消费1吨生活用水的社会经济活动或生活过程所产生的生活垃圾量的比率。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标准实行政府定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制定、调整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必须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 但同时生活垃圾处理也具有公益属性,制定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城镇居民平均收入水平情况,合理分配财政与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分担比例,收费不足部分由区县财政予以补助。 《办法》规定区县人民政府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的责任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是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实施主体,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委托的市、区县水务集团具体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代收工作。 市城管部门、水务集团以及区县城管、财政、税务、住建、民政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及管理工作。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管理及资金收支使用情况,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区县城市管理部门应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定期统计和公告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告,提高垃圾处理费收费、使用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综上所述,按照各地相应程序进行缴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条 国家鼓励、支持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废物的措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第七条 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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