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生产经营单位、个体经营者:1.日产垃圾量1吨(含1吨)以上的,按垃圾量180元/吨。2.日产垃圾量低于1吨的,按垃圾日产生量: a、日产垃圾量0.005吨(含0.005吨)以下,每月30元; b、日产垃圾量0.005-0.01吨(含0.01吨),每月60元; c 、日产垃圾量0.01-0.05吨(含0.05吨),每月120元; d、日产垃圾量0.05-0.99吨(含0.99吨),每月180元。 3.商铺0.75元/月.平方米;餐饮业1.5元/月.平方米,或者双方协商计量收取。4.单位自清自运至垃圾中转站120元/吨,单位自清自运至焚烧发电厂处置费90元/吨。 法律依据 《市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法》 第八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按下列对象、标准执行: (一)居民(村民)户:每户每月3元。 (二)暂住人员:家庭住户,每户每月3元;集体、单身宿舍,每人每月1元; (三)设标准垃圾桶(0.3立方米)用户:每桶5元; (四)不设垃圾桶用户: 1、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员工的实际人数每人每月1元; 2、餐饮娱乐、食品加工销售、美容美发工商户:按营业面积计收。20平方米以下,每月6元;21-40平方米,每月10元;41-60平方米,每月20元;61-100平方米,每月3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