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房人有权拒收、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在保修范围内的一般质量问题,购房人有权要求出卖人承担修复责任。(三)因房屋质量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的,购房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开发商修复房屋质量问题后,购房者还可以主张一定的赔偿,项目如下: (一)误工费; (二)差旅费; (三)装修费:材料费、装修人员劳务费等; (四)室内设施、器具因房屋质量问题的造成的损害; (五)如果要求退房,可以主张房屋时间差价损失; (六)可以要求其换一套房,但是还是有法律依据的,换房后,售房者可以再主张原房屋装修费用的损失。 法律依据:《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