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刑事案件物证提取程序: 1、勘验、检查 勘验是司法人员在诉讼的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等进行查看和检验,以发现、收集、核实证据的活动。 2、搜查 为了收集犯罪证据、查获犯罪人,侦查人员可以对犯罪嫌疑人以及可能隐藏罪犯或者犯罪证据的人的身体、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 3、扣押 扣押通常是结合勘验、检查、搜查等同时进行,它是执法机关依法暂时扣留与案件有关的物品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一、被打了要保留被打的证据吗 被打了要保留被打的证据。应该立即报警,由公安机关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应当进行勘验或者检查,及时提取、采集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生物样本等。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勘验、检查。对于身体伤害的,由公安机关安排伤情鉴定。 二、国家安全机关的职权有哪些 国家安全机关作为国家政法机关,法律不仅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刑事执法权,同时也赋予了国家安全机关行政执法权。 1、刑事执法权主要包括:对危害国家安全机关犯罪刑事案件的立法权;对犯罪嫌疑人可以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强制措施的权力;为发现犯罪嫌疑人和犯罪证据,对有关场所、物品和人身进行搜查的权力;查询、调取物证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和询问证人的权力;为发现犯罪证据而进行技术侦察的权力。 2、行政执法方面:优先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处罚权、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指导权以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进行行政许可等。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