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1.2012年4月27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6号法庭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故意伤害一案。 2.被告人韩方奕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周盛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被告人韩家敏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4.被告人韩方奕、韩家敏、周盛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程瑶、史鸿麟、陈萍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合计人民币597064元。 5.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史依笑等人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