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安置房需要签购房合同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在签订安置房屋相应合同时,应该在合同当中注明以下款项: 1、房屋的基本情况; 出卖人拆迁安置房屋座落在哪里(详细地址),安置房屋面积为多少平方米,公共部位共有分摊建筑面积为多少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现尚未办理产权证。 2、付款时间与方式; 本合同签署后买受人应将购房款(具体房款)交付给出卖人,该款在签订合同当日支付。余款多少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后三日内付清。出卖人的银行帐户:开户行xx行,户名: 000,账号多少。买受人可现金支付给出卖人也可将购房款存入出卖人上述的帐户。 3、房屋交付; (1)本合同签署后,出卖人应将所持有的《安置协议书》原件交由买受人保管; (2)出卖人应在通知交房后五日内,将约定买卖的房屋及其附带的钥匙全部交付给买受人,由买受人所有。 4、违约责任条款。 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期限。 一、买方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有几种情形 1、卖方擅自抵押,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2、一房两卖,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3、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 4、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 5、房屋面积误差超过合理限度,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但是买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6、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二、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 12种无效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1.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2.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3.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4.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5.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6.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7.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买受人无法取得房屋;8.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9.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10.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11.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12.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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