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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刑事伤情鉴定与民事伤残鉴定
释义
    法律分析: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所涉及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主要由法医或者司法鉴定机构作出,采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用于对加害人追究刑事责任;民事伤残鉴定,是适用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害人或者职业伤害的职工伤残程度鉴定,采用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和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 后 勤 部《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等标准,由司法鉴定机构或者专门鉴定机构作出,用于向加害人或者赔偿义务单位主张民事赔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六条 鉴定的范围 鉴定人的种类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的时候,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第一百四十七条 鉴定的程序及法律责任
    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意见,并且签名。 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一百四十八条 鉴定意见的告知义务 对鉴定意见的异议及其处理
    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意见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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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