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多少 |
释义 | 海商法海事责任限制标准是: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一、只买交强险的赔偿范围有哪些 交强险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 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汽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二、拖船减半征收车船税问题 船舶中的拖船和非机动驳船的车船税是按使用应纳税额减半征收的。另外。需明确非机动驳船和拖船的定义。非机动船舶,指依靠人力或者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用于拖带其它船只或浮动建筑物的船舶。其船身较小,而功率较大,自身并不载运货物或旅客 三、海事法院管辖范围是什么? 海事法院管辖范围如下: 因海事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水上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船舶最先到达地、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以外,还可以由转运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租用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交船港、还船港、船籍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上保赔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保赔标的物所在地、事故发生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船的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船员登船港或者离船港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海事担保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担保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海事法院管辖; 因船舶抵押纠纷提起的诉讼,还可以由船籍港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海商法》第210条的规定,对于300总吨以上船舶,人身伤亡和非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按船舶总吨位分级计算。 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为: 1、总吨位300吨至500吨的船舶,赔偿限额为333000计算单位; 2、总吨位超过500吨的船舶,500吨以下部分适用前项规定;500吨以上的部分,应当增加下列数额: (1)501吨至3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 (2)3001吨至3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333计算单位; (3)30001吨至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250计算单位; (4)超过70000吨的部分,每吨增加167计算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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