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自认所产生的法律效果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是对自认人产生拘束力。对于作出自认的当事人(自认人)而言,需要承担因承认于已不利的事实所产生的法律后果;而且自认一旦作出,除非存在法定原因,不得撤销;如果提出与自认事实相反的主张,一般不会被法院采信。 二是免除对方当事人对该事实的证明责任。自认人作出自认后,即表明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不存在争议,故对方当事人无需就该事实承担证明责任。 三是对审理机关(仲裁机构、人民法院)产生拘束力。对于当事人自认的事实,除非存在法定情形,如“涉及身份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应当由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的事实”,审理机关应予确认,不能作出与自认的事实不同或相反的认定,即没有法定情形不能否定自认的效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条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的,除授权委托书明确排除的事项外,诉讼代理人的自认视为当事人的自认。当事人在场对诉讼代理人的自认明确否认的,不视为自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