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就一套房子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一般因情况而定: 1、如果名下只有一套房产,并且这套房产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那么这种情况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不会强制执行,因为要保证被执行人能够满足基本的生活需求; 2、但如果名下的这套房产并不是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那么就不作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房屋,作为当地的人民法院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并不是个人名下的房产都属于必需的居住房屋,也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考虑的,如果当事人有一定的收入,并且能够租赁房屋的情况下,那么目前居住的房屋就不属于必须的居住房屋,这种情况下,名下的房屋一旦出现了财产纠纷,上了法院之后,法院都是可以强制执行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七条 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第八条 查封、扣押动产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控制该项财产。人民法院将查封、扣押的动产交付其他人控制的,应当在该动产上加贴封条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公示查封、扣押的适当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