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眼睛伤残鉴定标准及赔偿 |
释义 | 眼睛损伤不同,伤残等级不同,赔偿也不同。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a)一级伤残鉴定标准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b)二级伤残鉴定标准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视野≤8%(或半径≤5°) c)三级伤残鉴定标准 1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 %(半径≤10°) ; 20)双眼矫正视力 21)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剜出,另眼矫正视力 d)四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 17)一眼矫正视力 18)双眼矫正视力 e)五级伤残鉴定标准 23〕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2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40%(或半径≤25°); 25)一眼矫正视力 26)一眼矫正视力 27)双眼视野≤40% (或半径≤25°) ; 28)一侧眼球摘除者; f)六级伤残鉴定标准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 4 ;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3 ; 29)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 2 ; 30)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或半径≤30’); g)七级伤残鉴定标准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9)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30)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 6 ; 31)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 4 ; 32)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或半径≤40°); 33)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h)八级伤残鉴定标准 14)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25)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 5 ; 26)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 4 ; 27)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i)九级伤残鉴定标准 25)第Ⅴ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 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 6 ;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j)十级伤残鉴定标准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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