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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第三人欺诈和第三人胁迫有什么区别
释义
    如果债务人欺诈、胁迫,这被称为第三人欺诈、第三人胁迫。一般认为,第三人欺诈的情形下,受欺诈人是不能撤销合同的,法律优先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但是如果相对人知情,则受欺诈人可以撤销合同,因为已经没有保护一个恶意相对人的必要。胁迫则不然,胁迫对人的自由意志的形成和表达造成的损害远远大于欺诈,法律对受胁迫人的保护也更为周全,无论是相对人胁迫还是第三人胁迫,无论相对人知情还是不知情,受胁迫人都可以撤销合同。
    一、以欺骗手段签定协议有效吗?
    1、以欺骗手段签定协议可能有效,也有可能无效。
    以欺诈行为签订的合同在被撤销前有效。如果签订合同时是单纯的欺诈行为,则属于可撤销的合同;如果签订合同时有欺诈行为还损害国家利益,则属于无效的合同。
    2、一个合同有效的判断是
    (1)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生效必须具备的形式。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以欺诈达成的合同,是可撤销的合同,受欺诈方是可以主张撤销的,并且欺诈方是需要赔偿当事人的相关损失的。
    (1)欺诈和胁迫属于意思表示不真实,是否存在欺诈和胁迫,需要当事人提交证据证明。
    (2)可撤销合同被撤销后,产生了和无效合同相同的法律后果,受害人完全可以根据真实情况决定是否撤销合同,在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微小,而对方履行合同是自己所期待的,因而愿意让合同继续履行,来保护自己的即得利益。
    (3)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合同,这种合同的撤销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如果一方将其因欺诈、胁迫手段所取得的财产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系善意取得,那么受欺诈、胁迫人不得以合同搬用来对抗善意第三人。
    (4)将以欺诈胁迫手段签订的合同作为可撤销的合同,意味着受害人根据自身利益既可以申请撤销,也可以维护合同的效力.有一部分合同继续有效,继续履行,就会增加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对于此类合同,由于法律规定变更权优先适用于撤销权,故责任的承担可通过变更合同有关权利义务的内容来予以弥补。如合同最终仍被撤销,则可参照无效合同的责任之情形来处理。
    二、民法典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不是自己主观原因造成的后果,可认定合同或者部分合同条款无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虚假表示与隐藏行为的效力】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强制性规定及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恶意串通的】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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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1:5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