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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吗?
释义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无偿合同。赠与是一种合意,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在赠与合同中,受赠人并无对待给付义务,仅赠与人负有给付赠与财产的义务,故赠与合同为单务合同。赠与合同中,赠与人不享有双务合同当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也不要求受赠人有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同样可以成为赠与合同的受赠人,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而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一、赠与属于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吗
    赠与合同属于单务合同,但并不是单方法律行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物,就不存在赠与合同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移转赠与标的物的义务。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单务合同的含义
    既然双务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对立概念,既然双务合同的本质是双方存在对价义务关系,那么无义务对价关系的合同便是单务合同。包括一方有义务,另一方无义务的合同,也包括双方虽都有义务但双方的义务无对价关系的合同。
    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属于单务合同已为学理通说16.如果按照互负义务说、权利义务关联说、对待给付关系说之观点,赠与合同、借贷合同均为一方只有权利而无义务,另一方只有义务而无权利。然而,各国的立法以及我国现行规定均非如此。
    赠与合同虽为无偿合同、单务合同,但它决非仅仅表现为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合同。附义务赠与之双方均存在合同约定义务。依据我国《民法典》之规定,在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的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有义务交付赠与物;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各国立法也有类似的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其赠与附有负担的赠与人,如果已履行给付,可以要求履行其负担。《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553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794条均规定了附负担的赠与。
    附负担的赠与不是双务合同而是单务合同。其理由为:第一,双务合同当事人均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而不问双方的给付是否等价。然而,附负担的赠与只在赠与的范围内承担义务。比如,《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2款规定:受赠人承担在受赠财产价值范围内履行负担的责任。第二,双务合同中的权利人只能是合同当事人。合同当事人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附负担的赠与则不然。得向附负担的受赠人行使权利的,不限于赠与人。比如,《德国民法典》第525条规定,受赠人所负担之义务为公益性义务时,主管行政机关在赠与人亡故后有权要求附负担的受赠人履行公益义务。《意大利民法典》第793条第3款规定:即使在赠与人生存期间,任一利害关系人,包括赠与人在内都可以为履行负担而提起诉讼。第三,双务合同为有偿合同,双方的给付互为对价,一方给付内容违法,则整个合同无效。例如,有偿委托他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合同自始无效。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然,所附负担内容违法,为无负担赠与。《意大利民法典》第794条规定:违法的负担或者不可能实现的负担视为不曾附加;如果该负担是促使赠与人进行赠与的唯一动机,则赠与无效。第四,双务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其中包括实际履行。附负担赠与合同则不同,附负担的受赠人不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只能解除或撤销赠与。第五,双务合同双方的给付无论是否等价,当事人对交付的标的物负瑕疵担保责任。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只在所附负担范围内负瑕疵担保责任。《日本民法典》第551条第2款规定:对于附负担的赠与,赠与人于该负担的限度内,负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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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3 13:5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