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办理过户业务时过户涉及的双方原则上应当共同到场,如果当事人已经过世,可能将不予办理,但应当根据当地规定的实际情况进行办理。 法律依据: 《电信网码号资源管理办法》 第三十八条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码号资源管理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收回已分配的码号资源: (一) 已终止占用码号资源的业务的; (二) 在规定时间内未启用码号资源的; (三) 以欺诈手段获得码号资源的; (四) 超过规定期限使用码号资源的; (五) 改变电信主管部门规定的码号结构、位长、拨号方式和使用范围使用码号资源的; (六) 擅自启用、扩大范围、改变用途、改变长途编号区或跨本地网使用用户号码资源的; (七) 转让、出租码号资源或将码号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的; (八) 拒不按照规定缴纳码号资源使用费的; (九) 拒不执行电信主管部门的码号调整要求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