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唯一可以转让的人格权是什么 |
释义 | 唯一可以转让的人格权是名称权。 名称权与其他类型的人格权不同,没有具有强烈的人身属性。名称权的转让能给法人带来收益。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才能享有名称权,公民无法享有。 名称转让权是指名称权主体将其名称连同其营业或者营业的一部分有偿或者无偿转让给他人的权利。与自然人的姓名权相比。企业名称权的取得以登记为条件。且受到更多的限制。如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企业名称应当由字号或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依次组成;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或者文字等。 名称权的权利有: 1.名称决定权。名称决定权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2.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 3.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 4.名称转让权。名称转让权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我国《民法典》规定,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都有权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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