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时效的本质影响及其与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1.诉讼时效对债权实现的本质影响是: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权变为自然债权,国家不再通过强制手段迫使债务人履行。相应地,债务人获得了时效利益。但是,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的,则债权人仍有受领权,债务人不得以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为由要求债权人返还。 2.诉讼时效和抵销权的价值冲突是:诉讼时效的主要价值目标是效率,实现效率价值的机制是通过有条件地牺牲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为代价的。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债权人丧失胜诉权,债权陷入“听债务人由命”的自然状态。 作为省略式债务清偿方法的抵销制度基本的原始价值也在于效率,发动抵销的债权人不但可以通过抵销来免除己方的清偿义务,避免债权安全困境,而且还可以规避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竞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九十二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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