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程序公证的基本理念是什么? |
释义 | 程序公证的基本原则是独立性、回避性和公开性。当审判人员涉及接受宴请、索取财物、违规会见当事人、推荐律师、借用款物等不正当行为时,当事人有权要求其回避,以确保公正审理。 法律分析 判断程序公证的基本原则有: (1)独立性原则; (2)回避性原则; (3)公开性原则。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活动的; (二)索取、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会见本案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代理本案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受托人借用款物的; (六)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 拓展延伸 程序公证的基本理念及其重要性 程序公证的基本理念是确保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它强调在公证过程中遵循一定的程序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程序公证的重要性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它为公证活动提供了明确的指导,确保公证结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其次,它保障了当事人的利益,减少了纠纷和争议的发生;再次,它增强了公证活动的公信力和可信度,促进了社会信任的建立;最后,它维护了社会秩序,保护了社会的正常运转。因此,程序公证的基本理念及其重要性对于公证事业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结语 程序公证的基本原则——独立性、回避性和公开性,确保了公证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可信度。当审判人员存在违反原则的情形时,当事人有权申请其回避。程序公证的重要性体现在明确指导公证活动、保障当事人利益、增强公信力和可信度、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程序公证的基本理念及其重要性对公证事业发展和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三章 公证员 第十七条 公证员的数量根据公证业务需要确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公证机构的设置情况和公证业务的需要核定公证员配备方案,报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17修正):第五章 公证效力 第四十条 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的内容有争议的,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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