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兵役登记完不参军可以吗 |
释义 | 兵役登记并不是必须去当兵,而是要经过应征公民体检合格、应征公民政治审核合格、部队带兵干部对应征公民面试合格,由当地征兵办和部队去的带兵干部择优定兵,并发出《入伍通知书》的才一定要去当兵的。 兵役证是适龄公民履行兵役义务资格的凭证,凡年龄在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都应依法参加兵役登记、领取兵役证,接受兵役机关的兵役证年度审核。18至24周岁的男性适龄公民在就业(含临时就业)、就学、申请出境、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专业证件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示兵役证,并接受查验。兵役证遗失时,应及时到发证机关申请补办。 什么是兵役登记?兵役登记,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有服役义务的男性公民,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登记报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规定:当年12月31日前年满18岁的男性公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兵役登记义务。所以,对于登记了兵役的人并不是就得去当兵,但是要想当兵就得先进行登记。根据一些流程比如体检、政审等等全部合格之后,才能得到入伍通知书,那个时候才是去当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十四条国家实行兵役登记制度。兵役登记包括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 第十五条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年满十八周岁的男性公民,都应当按照兵役机关的安排在当年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的安排,负责组织本单位和本行政区域的适龄男性公民进行初次兵役登记。 初次兵役登记可以采取网络登记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到兵役登记站(点)现场登记。进行兵役登记,应当如实填写个人信息。 第十六条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未服现役的公民,符合预备役条件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对其进行预备役登记。 第五十八条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 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其中,被军队除名的,并处以罚款。 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招录、聘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 第六十条扰乱兵役工作秩序,或者阻碍兵役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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