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国家标准GB3608—93《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都称为高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所谓高处作业是指人在一定位置为基准的高处进行的作业。根据这一规定,在建筑业中涉及到高处作业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在建筑物内作业时,若在2m以上的架子上进行操作,即为高处作业。 高安全性、高作业效率和高环境适应性要求 高空作业车作为一种工程车辆,其特殊性在于: 一是载人高空作业,其作业安全性要求比一般工程车辆高,即所谓“高安全性”。 二是施工场所环境的“非结构性”,即其工作环境不可预知并且多变,因此要求对环境具有“高适应性”。 三是其经常用于抢修作业,并且多为室外或野外作业,作业环境条件差,所以要求其具有作业的“高效率”。 法律客观: 《劳动法》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