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凡浙江省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在执行探亲规定的时候,按照该实施细则办理。该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自幼抚养职工长大,现在由职工供养的亲属。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法律依据:《浙江省劳动局、浙江省人事局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四条 在计算连续工作时间的时候,包括转为正式职工以前的试用期、临时工作期、见习期、实习期和熟练期。经组织批准调动,其调动以前的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 第五条 大、中专毕业生、学徒、见习生、实习生、熟练工在学习、见习、实习、熟练期间不能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期满转为正式职工后,上半年转正的可当年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下半年转正的自下年度起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但对原是复员退伍军人的学徒、见习生、实习生和熟练工,可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 第六条 职工的配偶是实行休假制度的教职工,应该由配偶在寒暑假期间进行探亲,职工本人不能再享受《探亲规定》的待遇,如果这种假期少于《探亲规定》的假期,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