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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怎么处罚
释义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违法了第二十八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一、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怎么规定?
    《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三)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四)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
    (六)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八)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九)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十)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
    二、食品安全标准是什么?
    1、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2、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3、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4、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5、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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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