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双方自愿领养送养小孩满足如下条件不违法: 1、被收养人属于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范围内; 2、送养人属于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孤儿的监护人、儿童福利机构范围内; 3、其他条件。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条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一)丧失父母的孤儿;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