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 |
释义 | 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表现有: 1、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财产或者资金,不作财务记载; 2、利用公司的设立、变更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3、财产混同、业务混同造成人格混同; 4、其他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的行为。 一、有限责任公司及股东负有连带责任的原因 公司的有限责任制度是人类生产实践文明史上的一颗熣灿的明珠,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核心含义,就是公司人格独立、财产独立、责任独立,公司的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超出出资额的,即使有再多的公司债务也不应当再让该股东承担了,此为法定的责任限制。 但是,为了防止恶意利用这一制度而故意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如公司是债务人,但公司股东为了逃废债务而把公司的资产进行转移,或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高度混同等等,以实现法律的平衡,法律也设计出了一种补救制度,即法人人格否定制度,又称为“揭开公司的面纱”。 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债务人公司的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实施了损害公司债权人的行为,而使公司债权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公司债权人可以直接请求该股东偿还公司债务,此即为----揭开了公司表面上人格独立、财产独立的面纱。 二、公司财产混同是怎么确定的? 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收集证据资料,证明公司财务混同:1、收集债务公司的交易的发票、单证。2、通过法院对工商税务等其他国家机关掌握的财产资料进行调查取证,也可以要求存在混同嫌疑的公司提供相关财产资料。3、通过网络等其他各种渠道收集可能与涉嫌人格混同的公司相关的网络文献、司法机关查处记录等可能对证明公司法人人格混同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什么 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条件是: 1、公司已合法取得独立人格; 2、股东实施了不正当使用或滥用公司法律人格的行为; 3、造成债权人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 4、滥用公司法人独立人格与损害债权人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5、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债务时,不得适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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