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警惕对集体土地虎视眈眈的资本 |
释义 | 社会各界关注的《土地管理法》修改,现在已经走到“送审稿”这一关键环节。 关于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小产权房的处置是广大民众关注的焦点。而从土地管理制度层面上说,小产权房处置背后涉及的,则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问题。 尤记得2008年12月,在国新办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土资源部副部长鹿心社回答媒体提问时说,国土资源部已经起草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这个办法正在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可望在年底出台。然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的管理办法,直至今日也没有出来。这一方面固然说明了国土部对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管理办法出台的谨慎,另一方面也多少说明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具体配套政策措施制订的复杂性。而在2008年11月,鹿心社就“贯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纲要,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与网友进行在线交流时指出:推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是我们改革完善土地制度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这项改革确实隐藏着风险。 风险在哪里呢?如果我们的规范管理跟不上,就会导致对集体土地的盲目占用。风险应不仅仅在于此。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土地制度是农村的基础制度。土地管理法的修改,必将对经济发展、财富分配乃至社会和谐产生重大影响。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大背景下,随着大家对现代金融认识的深化,我们更应看到“泛滥的流动性”对农民利益可能构成的潜在威胁。别的不说,单从我国M2与GDP的比率,我们就不难推测“资本”对“土地”虎视眈眈,其心情是何等迫切? 农民手中多的是土地,少的是货币,而国内国外有些人手中多的是货币而少的是土地。2008年12月末,我国广义货币M2余额为47.5万亿元,国内生产总值GDP为30.067万亿元,M2GDP经济货币化指标是1.58。如果放任农村土地随意流转,或出于自愿或出于无奈,农民手中的承包地和宅基地很容易易手转换成货币。 农民有没有富起来、能不能富起来的关键,在于有没有、能不能分享到城市化成果。在土地集体所有制和既有法律庇护下,比城市那些被“买断工龄、买断身份”的下岗职工稍安的是,最穷的农民也可获得一块建设用地,在自己的土地上搭个“窝”,还能够拥有一块可以用来种植的农用地。 诚如程漱兰教授所说:我们国家农村土地的农民集体所有制和既有法律的安排,不是不让农民拥有土地产权的制度,而是不让农民放弃土地产权的制度,确保的是农民的生存权。在农民权利缺乏有效保障的现状下,冒然放开家庭承包性质的耕地、林地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很可能便利了农民土地产权的窃取强夺者,方便了他们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变现”脱手溜走。 前一阵子,一些人为小产权房鸣冤叫屈,认为建设、销售、购买小产权房合法,鼓动市民去购买。据《中国证券报》刊登的《热钱逐利,百亿游资豪赌深圳“小产权房转正”》一文披露,有深圳业内人士估算,今年新进入小产权房产业链、豪赌深圳“小产权房转正”的资金可能达到百亿之巨。30年间,中国土地的价格增长了多少,这些人恐怕很清楚。 当我们高等教育的教材中,货币的定义依然是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固定地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时,农民是不大可能理解在西方货币学说史上,有关货币的论述,是存在着货币金属论和货币名目论这两种不同的观点的,而且货币经济现象当今已越来越接近于货币名目论的解释了。 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大背景下,在全球各国央行隆隆开动印钞机拼命注入流动性救市的今天,《土地管理法》的修改,特别是农村集体土地的流转,更应警惕史无前例“泛滥的流动性”对农民利益构成的潜在威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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