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太原师范学院关于肺结核的规定 -法律知识 |
释义 | 法律分析: 1、教师、学生上课时间:上午第一节课8:00,下午第一节课14:00。2、非教学人员上班时间:在新校区工作的人员,上午8:30-12:00,下午13:30- 17:00;在其他校区工作的人员,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3、新校区各教学单位每天必须安排一名行政人员在教师上第一节课前到岗,下午下最后一节课后离岗,以确保教学工作正常进行。4、党办、院办、教务处、研究生处、学生工作处、后勤管理处、保卫处、电教中心、网络中心等部门可通过轮流值班方式安排所属人员和教学工作时间同步,以保证学院对外联系和教学工作正常进行。5、图书馆、校医院等直接服务学生和教学的部门(单位)可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时间,须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报人事处备案。6、附中、附小、幼儿园可根据各自特点和有关要求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工作时间。7、发生突发事件时,学院启动应急预案,工作时间不受上述规定时间限制。 法律依据: 《结核病防治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做好结核病防治工作,有效预防、控制结核病的传播和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政府组织领导、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加强宣传教育,实行以及时发现患者、规范治疗管理和关怀救助为重点的防治策略。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结核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加强结核病防治能力建设,逐步构建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防治服务体系。第四条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结核病防治的疫情监测和报告、诊断治疗、感染控制、转诊服务、患者管理、宣传教育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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