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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施工合同的主要义务有哪些
释义
    施工合同中的发包人有如下义务:
    1、要按照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进行发包工作,不可将项目发给不具有资质的企业;
    2、提供必要的义务以保障承包人顺利进行工作,例如提供图纸,场地,技术资料等等;
    3、在承包人完成项目后,及时进行验收,若验收不合格,及时与承包人沟通;若验收合格,则及时付清尾款。
    一、如何认定工程合同中的详细竣工日期
    工程合同中的竣工日期的认定:
    1、双方确认竣工的日期;
    2、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3、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工程未验收擅自使用的后果
    《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这是法律对工程交付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发包人不得因任何原因擅自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如擅自使用,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之规定,发包人擅自使用未经竣工验收工程,视为其认可工程质量合格或同意对工程发生的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放弃了对工程质量缺陷提出抗辩的权利,再以其使用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应得到支持。实践中,适用最高法《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还应注意到:(1)发包人只使用了部分工程,仅在使用部分工程范围内对质量问题自担责任,承包人仍对未使用部分工程质量承担责任;(2)即使发包人擅自使用工程,承包人仍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责任;(3)承包人退场,发包人仅仅是控制工程,不属于“擅自使用”;(4)虽未经过竣工验收,但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使用,同样不属于“擅自使用”。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同时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处理方式:
    1、如果经过修复,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2、如果经过修复仍旧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承包人承担相应费用,但若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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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32: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