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岑溪廉租房申请条件 |
释义 | 一、岑溪廉租房申请条件 市廉租房申请条件如下: (一)申请。申请人凭户口簿及身份证明向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领取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并如实填写后,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交申请表和相关资料。(二)受理及初审。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家庭人口等申报情况进行调查及初审,将其家庭人口、现居住地址、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工作单位等情况在申请人居住地所处社区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15日。对公示有异议的组织和个人,应当在公示期限内书面向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提出,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实。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不一致的,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应当配合调查及核实,并同时组织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作出初审意见,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民政部门。(三)复核。区民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将申请、审核等资料档案转区房产管理部门。(四)核准和公示。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审核资料档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最终审核意见,并按本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申请人情况进行评分,记录在案。对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保障对象资格确认书,明确核准住房保障方式、保障标准等,并抄送市房产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告知相应的区民政部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区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经核准的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住房保障方式、保障内容等相关信息予以公示。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关于沈阳市廉租房申请条件是什么 根据《沈阳市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实施》(沈房发[2008]7号文件规定,实物配租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家庭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家庭具有本市3年以上常住户口,在本市居住或工作; 2、人均月收入连续1年符合政府公布的收入线以下标准的低保家庭或低保边缘家庭; 3、申请家庭为孤、老、残疾、患重大疾病、丧失劳动力等特殊困难无房家庭; 4、市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三、赵县廉租房申请条件 申请的条件主要如下: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资产净值符合政府公布的标准;3、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自有产权住房人均居住面积低于10平方米;4、未享受过以下购房优惠政策:(1)按房改成本价或标准购买公有住房;(2)购买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3)参加单位内部集资建房;(4)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5)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6)政府提供的其他购房优惠政策。5、申请人及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在申请之日前5年内没有购买或出售过房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当地户籍或者在当地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达到规定年限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成员的户籍因就学、服兵役迁出本地的,在就学、服兵役期间视为具有当地户籍(二)家庭财产总额及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过当地规定的财产限额及收入线标准(三)在当地无任何形式的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或者虽有自有住房,但住房面积低于当地规定的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四)家庭成员提出申请时未在当地和国内其他地区享受住房保障(五)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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