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用于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存在权利瑕疵; 2、股东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 3、股东不履行出资义务; 4、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 一、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义务分为出资义务和权利不得滥用义务。出资义务是指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章程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同时,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权利不得滥用义务是指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二、公司设立后发起人是否还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设立后有下列情形的发起人要承担连点责任: (1)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