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开票税额和报税差一分钱怎么做账 |
释义 | 开具增值税发票时,购买方信息、货物名称、金额和价税合计等栏目都有特定要求。购买方信息需根据不同类型填写,货物名称需使用统一编码,金额栏填写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由系统自动计算。其他栏次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可根据实际填写,开票人和销售方章为必填项。 法律分析 一、“购买方”栏填开要求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将购买方的4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地址、电话”、“开户行及账号”)全部填写完整。 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如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的单位(拥有纳税人识别号)和个体工商户,购买方栏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购买方为非企业性单位(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和消费者个人的,“名称”为必填项,其他项目可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二、“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栏填开要求 自2018年5月1日起之后,纳入新系统推行范围内的试点纳税人跟新办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使用新系统选择相应的编码来开具增值税发票。纳税人可以预先在新系统内对编码进行初始化的设置,在开具发票时,带有税收编码的增值税发票的票面不作调整,票面中不再打印税收编码,税收编码随着开票信息统一上传到税务机关。 三、“金额”和“价税合计”栏填开要求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的发票时“金额”栏目应当填写不含税金额。纳税人在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如不能准确换算不含税金额,可选择“含税金额”选项填入收取的含税收入,开票系统会自动换算为不含税金额,“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算出,不可以人工修改,应等于含税收入。 四、其他栏次填开要求 “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栏可以按照实际业务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按实际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章)”栏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结语 根据以上要求,结论如下: 根据税务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购买方栏的信息必须填写完整。对于增值税普通发票,购买方为企业、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时,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为必填项。对于非企业性单位和个人消费者,名称为必填项。货物或劳务、服务名称栏需使用税务系统提供的编码。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金额,如无法准确换算,可选择填写含税金额并由系统自动换算。价税合计栏为系统自动计算,不可修改。其他栏次如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可根据实际填写,无此项目可不填。收款人、复核栏可根据需要填写,开票人栏为必填项,销售方应加盖发票专用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三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二十一条 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9修订): 第六章 特别纳税调整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五条所称实际税负明显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是指低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的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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