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
释义 |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 (二)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进货时应当查验产品标签、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和相应的许可证明文件。 为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及其配套规章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者提出了明确要求: (1)要有经营资质经营者应当取得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且经营内容涵盖饲料产品。 (2)要熟悉饲料行业法律法规对行业基本法规要有一定的了解,经营的产品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有与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要有温度、湿度控制等贮存要求,属于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产品,其仓储设施应当满足相应的要求。 (4)有具备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贮存等知识的技术人员经营者应当具备一定的饲料、饲料添加剂专业知识,能够指导养殖者正确使用饲料产品,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5)有必要的产品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保障贮存、销售过程中的产品质量。 (6)不得对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不得对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进行再加工或者添加任何物质。 (7)建立经营产品的购销台账如实记录购销产品的名称、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或者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购销时间等,保障经营产品的可追溯。购销台账至少保存2年。 除了上述要求外,经营者还需要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诚信经商,合法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第九条,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工艺及仓储设施; (二)有与生产饲料、饲料添加剂相适应的专职技术人员; (三)有必要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和检验设施; (四)生产环境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要求; (五)污染防治措施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权限审查,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方可办理企业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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