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新三板法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管理办法(试行) |
释义 |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 管理办法(试行) 2014年4月28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交易单元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管理细则(试行)》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单元的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未作规定的,适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规定。 第三条主办券商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以下统称转让参与人)通过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按照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行使相关转让权利,获取相关转让服务,并接受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管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通过设立交易单元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证券转让活动的,相关规定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四条转让参与人应当遵守本办法和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规定,制定有关交易单元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相关操作流程,防范业务风险,并承担所属交易单元相关证券业务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转让参与人设立交易单元后,方可参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证券转让。 转让参与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申请设立一个或一个以上的交易单元。 第六条转让参与人从事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做市和证券资产管理等业务,应当使用不同的交易单元,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和业务范围,为其设立的交易单元设定下列交易或业务权限: (一)参与不同类别证券品种的转让; (二)参与不同类型的交易申报; (三)参与特定证券的做市申报; (四)其他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八条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根据转让参与人的风险承受能力、技术系统、内部控制、业务资格变化及遵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则的情况等,调整或取消相关交易或业务权限。 第九条根据转让参与人的申请,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为其交易单元设置以下使 该内容由 张胜云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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