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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国企的第三方劳务派遣
释义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三方存在着下列法律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劳务派遣关系;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而被派遣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存在着用工关系。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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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4: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