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牵连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有哪些 |
释义 | 1、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这是构成牵连犯的主观要件,而且是认定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的主要标准。 (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这是牵连犯的客观外部特征。也是牵连犯与想象竞合犯相区别的重要标志之一。 (三)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与结果的内在联系。 (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这是牵连犯的法律特征,也是确定牵连犯的标志。 一、牵连犯的构成条件 1、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2、牵连犯必须有两个以上的危害行为,这是构成牵连犯的前提条件。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所谓牵连关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数个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者原因与结果的关系。 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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