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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近效期药品管理制度是
释义
    1、目的:为了加强公司药品管理,减少近效期药品数量,减少效期药品造成的损失,提高企业的竞争力。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
    3、职责: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采购部、营销部对本制度的实施负责。
    4、适用范围:适用于本企业经营的药品有效期的管理。
    5、发放范围:质量管理部、储运部、采购部、营销部。
    6、内容:
    6.1、药品的有效期是指药品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能够保持其质量的期限;
    6.2、药品的有效期由药品生产厂商以药品稳定性试验数据确定,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批准后,才能在药品的包装、标签上予以标注,是药品的重要标识之一;
    6.3、购进药品除国家未规定外,必须规范标明有效期。商品有效期的标注格式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推算录入系统,其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XXXX”:
    6.3.1、直接标明失效期为某年某月,是指该商品在该年该月的1日起失效。如标有“失效期:2018年10月”的药,即2018年10月1日失效,系统录入有效期为20180930;
    6.3.2、直接标明有效期按年月顺序,是指该商品可用至该年月的最后一天。如标有“有效期至2018年10月”的商品,该商品可用到2018年10月31日,系统录入有效期为20181031。
    6.3.3、标明有效期年数或月数这种方式标出的商品有效期,可根据商品生产日期推算,如标“生产日期170815”,有效期2年或24个月,其有效期是到2019年8月15日,系统录入有效期为20190815。
    6.3.4、药品应标明有效期,未标明或更改有效期的按劣药处理,验收人员应拒绝验收入库;
    6.4、药品验收时应特别注意效期和外观质量,不符合公司规定的药品不得验收入库,为控制效期产生,不符合规定产品须经质量管理部核实方可进货,采购人员应在签订合同时,与供应商明确关于效期的规定和可退换货条款;
    6.5、近效期药品的界定,近效期药品即临近药品包装标签上标注的有效期截止日期的
    药品,规定失效期前9个月定义为近效期药品,近效期预警后下当月下架;
    6.6、企业计算机系统对库存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和控制,采取近效期预警及超过有效期自动移库至待处区,防止过期药品销售,养护员每天跟踪,实物移至待处理区;
    6.7、近效期药品在库储存期间,养护员应按月跟进系统中的《近效期商品预警表》;
    6.8、近效期药品应进行重点检查和养护,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下架;
    6.9、近效期药品的催销:
    6.9.1、采购部接到《近效期商品预警表》后,应及时组织运营部销售或采用合法适当的促销措施进行促销,以避免促销不利使之过期失效造成经济损失;
    6.9.2、在药品销售过程中,销售员应做好与客户的沟通联络工作和信息的收集,先销售近效期药品;
    6.10、仓库效期9个月的商品,养护员下仓存放待处理区,采购、财务给予处理意见;
    6.11、客户没法销售的准效期药品,可退供应商部分由采购部通知退回供应商,不可退部分由客户报损,特殊情况退回由质量管理部审核、负责监督销毁,对已过期失效的药品不允许随便抛弃,防止因误用引起事故。
    二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依据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人体健康的程度,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第二类精神药品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对于精神病、癫痫、严重失眠患者等特殊情况经主诊医生确认,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并且医师应当在病历及处方中写明诊断及使用理由。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管理制度
    管理制度:
    一、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设专库和专柜储存,双人双锁管理,专用处方,专用帐册,专册登记。
    二、专库安装防盗门窗,具有相应防火措施,安装与公安机关联网的报警装置。
    三、采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凭《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鉴卡》和《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采购情况明晰表》经药学部门负责人和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由专人采购,采用银行转账形式付款。
    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由双人验收入库,做到货到即验,清点到药品最小包装。验收记录双人签字,发现缺损及时报告。
    五、进出库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做到帐物相符,批号相符。
    六、销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应向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其监督下销毁;回收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空瓶和贴剂由专人负责管理,计数销毁。
    七、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发生丢失、被盗或其他流入非法渠道的情况,医疗机构应立即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同时报告公安机关和上级卫生主管部门。
    八、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实行统一编号,计数管理并由专人保存。各科领取、退回处方均应进行备案登记。
    九、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入库、储存、出库、调配、使用均实行批号管理。药房和药库负责人要高度重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管理,做好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交接、登记、保管及进出库等各项工作,严防盗、骗及差错事故的发生。
    十、各临床科、室手麻科所备用的抢救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要由专人按规定管理并具有相应的防盗措施和交接记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药品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化学药和生物制品等。
    第三条药品管理应当以人民健康为中心,坚持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社会共治的原则,建立科学、严格的监督管理制度,全面提升药品质量,保障药品的安全、有效、可及。
    第四条国家发展现代药和传统药,充分发挥其在预防、医疗和保健中的作用。
    
     该内容由 尹利兵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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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7 12:1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