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禁止销售,但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药品,在货源充足时可以销售。消费者知情后,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不上柜台,但药品短缺时,有效期内1个月的药品仍可使用。 法律分析 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禁止销售了,就是距失效期3个月以上的,也不能销售。但并非禁止销售,在货源充足时。在消费者知情,一般药品在距失效期3个月以内就不上柜台了,且药品短缺时,对用药疗程在有效期内的药品,即使是距有效期1个月。 拓展延伸 药品销售期限调整方案 药品销售期限调整方案是指针对当前药品销售期限的限制进行调整和改进的方案。该方案旨在平衡药品市场的供需关系,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并促进合理的药品销售。在这一方案中,将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市场需求、监管政策等因素,制定更为科学合理的销售期限规定。通过调整药品销售期限,可以更好地满足患者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药品供应的稳定性和可及性。同时,该方案还将加强药品监管和市场监测,确保药品销售的合法性和安全性。通过药品销售期限的调整,可以促进药品市场的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的用药权益和安全。 结语 合理调整药品销售期限是为了平衡市场供需,确保药品安全有效。该方案考虑药品特性、需求和监管政策,制定科学规定。调整销售期限能满足患者需求,提高供应稳定性。同时加强监管和市场监测,保障合法安全销售。调整药品销售期限促进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公众用药权益和安全。 法律依据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第一百六十二条企业应当定期对陈列、存放的药品进行检查,重点检查拆零药品和易变质、近效期、摆放时间较长的药品以及中药饮片。发现有质量疑问的药品应当及时撤柜,停止销售,由质量管理人员确认和处理,并保留相关记录。第一百六十三条企业应当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跟踪管理,防止近效期药品售出后可能发生的过期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