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户口迁出的已婚妇女,已经脱离原集体经济组织的生活保障的,不再属于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没有原宅基地上房屋和地上附属物的所有权或继承权的,不能参与征地补偿的分配; 2、户口迁出的已婚妇女,如果婚后一直住在丈夫家,实际上是丈夫家的土地,而不是娘家的土地,为其提供最基本的生存保障,则应视为丈夫所在集体的成员,而不是原集体组织的成员。但仍享有原宅基地上房屋或地上附属物所有权或继承权的,根据当地拆迁安置补偿决定,完全有可能获得房屋或地上附属物的拆迁补偿;当然,它不再是原集体经济组织的一员,也不能获得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的拆迁补偿。但已婚女性虽然可能通过自建、翻建或继承等方式取得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或共有权,但能否根据地上物的所有权排除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土地使用权,然后主张参与拆迁补偿的分配,取决于当地的拆迁政策。如果当地拆迁政策是根据宅基地使用权的面积而不是房屋的所有权来确定补偿标准,则无法获得补偿;当地拆迁政策规定的补偿依据是土地使用权和地上物权分别补偿的,可以根据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的所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如果当地拆迁政策规定补偿标准是根据房屋面积确定的,也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