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
释义 |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征地补偿工作,促进我县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宁远县征地补偿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本征地补偿标准包含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两项之和。被征收单位或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青苗补偿等,按照由市州制订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补偿标准执行。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农林牧渔场国有农用地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农村道路及坑塘水面等农用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征收荒山、荒地(其他草地),参照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50%执行。征收裸地的补偿标准不超过所在区域征地补偿标准的30%。 征地补偿区域(片)以乡镇为基本单位划分并公布,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征地补偿费属于集体资金,要按照公正合理、依法依规的原则进行分配。各乡镇要根据征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的原则,制订征地补偿费分配指导意见,确保征地补偿费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本标准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标准施行前,市、县人民政府已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可继续按照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 附件1 一、征地补偿安置程序 征地补偿安置程序:一、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程序: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履行拟订补偿安置方案程序、批准补偿安置方案程序和实施补偿安置方案程序:1、拟订补偿安置方案。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2、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3、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二、拆迁人拟定、报批、公布拆迁实施方案的程序:拆迁人对规划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居住人口、地理环境及被拆迁户的经济条件等进行调查核实,全面掌握具体情况,分析拆迁工作中可能会出现的情况及走势,认真研究制定切实可行的拆迁工作方法、确定拆迁期限。征地拆迁的实施方案需要报区县建委批准。拆迁实施方案应当在区县建委发布拆迁公告之日前(含拆迁公告发布当日)公布。公布期限不少于10日。政府征地拆迁需要有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如果没有,地方政府就是违法的。在由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征地的文件的情形下,政府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征地补偿是否及时、足额的发放到失地失房农民手中,是否按照“先补偿后拆迁”的原则进行征地拆迁活动,如若没有,都是违法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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