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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从刑法的角度分析
释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累犯需要考虑两个因素:一是前罪是否为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二是前罪是否在判刑前5年内曾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如果符合这两个条件,则可以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特别累犯则需要满足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或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定条件。
    法律分析
    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判断盗窃行为是否构成累犯。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且在判刑前5年内曾犯罪且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则可以认定为累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什么是累犯量刑情节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即采取必须从重处罚的原则,所谓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
    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别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过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又犯该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包括两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累犯和普通累犯。对于前者,只要曾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恐怖活动犯罪或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任何时候再犯以上相同之罪的,都视为累犯。对于后者,必须同时满足:
    1、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
    2、前后都是故意犯罪;
    3、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
    4、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
    结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和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如果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判刑前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认定为累犯。对于一般累犯,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可以被认定为累犯,并从重处罚。而对于特别累犯,则需要同时满足上述两种情况,即前后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前后都是故意犯罪,前罪实施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五年以内再犯新罪,前罪实施时已满18周岁。无论是哪种累犯,都应当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在辨认前向辨认人展示辨认对象及其影像资料,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
    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
    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物品的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个物品的照片。
    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九节 辨 认 第二百六十一条对犯罪嫌疑人的辨认,辨认人不愿意公开进行时,可以在不暴露辨认人的情况下进行,并应当为其保守秘密。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 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不满五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五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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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7 16:38:27